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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位于亚洲大陆东部、太平洋西岸。陆地面积960多万平方公里,东西距离约 5200公里,横跨5个时区;南北距离约5500公里,纵贯热带、亚热带、北温带和北寒带,国土面积居世界第三位。北京标准时间,比格林威治时间早8个小时,全国统一为北京时间。

  中国地势如同阶梯,自东向西逐渐上升。东部有18000多公里的海岸线,西部有平均海拔4000多米、被称为“世界屋脊”的青藏高原。

  中国大部分地区气候温和,四季分明。大陆性季风气候是中国气候的主要特点。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中国的历史和文化活动起源于黄河和长江流域。考古发现,早在距今200多万年前,中国就有大量人类活动,创造了旧石器时代的史前文明。大约不晚于距今4500年前,中国建立起王权国家,进入初期的文明社会。公元前22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帝王朝代秦朝建立。此后,中央集权制的帝王朝代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并多次更迭直到1911年终结。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创造了灿烂的文化。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指南针、造纸术、火药和印刷术传播到世界,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华文化有着极强的包容性,在长达数千年与各国各民族的交往中,不断吸收周边诸多文明的营养,实现了文化融和。今天的中国人民,继承着先人的遗产,在古老的土地上创造着新生活,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2002年底,全国总人口约为 13亿,约占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中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到2002年已下降至12.86‰,人口自然增长率6.45‰,基本实现了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中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2002年平均预期寿命为71岁,65岁以上老年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重达到7.1%。中国正处于城镇化的进程之中,2002年城镇人口约占总人口的37.7%。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56个民族组成。汉族人口最多(占全国总人口的91.6%),其余55个民族习惯上统称为少数民族。

  目前,全国共划分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首都为北京。台湾为中国的一个省,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
  中国是世界上具有潜力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1979至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4%,2003年达到11.57万亿元人民币,进出口总额851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7.1%,在世界贸易总额中由第五位上升为第四位。

  经济的持续增长使中国人民的生活发生了显著变化,人民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2003年,全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00美元。

  现在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全方位、多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1950年颁布《救济失业工人的办法》,对解决旧中国遗留的失业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包括养老、伤残、遗属、疾病津贴、医疗、工伤和职业病、生育待遇等保障项目。此后,国家颁布了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并根据社会发展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充实和调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局限于城镇地区,重点是国有企业。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84年,开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86年,建立了城镇失业保险制度,1994、1996和1998年分别开始实施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9年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2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缴费型的社会保险和非缴费型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内容。

社会保险

  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5个项目。国家依法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时获得帮助和经济补偿,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

社会救济

  中国政府对因各种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救助的对象主要是: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者;或虽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者;或虽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灾害使生活暂时无法维持者。

社会福利

  中国政府和社会向特别需要关怀的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援助,目前主要包括老人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等。

优抚安置

  中国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

社会互助

  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扶弱济困活动。目前主要有工会、妇联、青联等社会团体组织的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居民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等。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的计划。中央政府的职责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对困难地区提供资金帮助;地方政府的职责是,根据中央的统一政策制定本地法规、政策和标准,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社会保障待遇。

  中央政府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民政部负责管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项目;卫生部负责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财政部负责制定社会保障的财政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的财政监督,为社会保障计划提供补助资金等。各省、市、县政府设有同样的行政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职能。

  中央、省、市、县分别设立隶属于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非营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有工作人员10万人。主要职责是,办理参保登记,收缴社会保险费,记录缴费,管理个人账户,确认并支付待遇,管理社会保险资金,提供查询等。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社会保险协定,由中央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执行。
  目前,中国的城镇企业职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农民实行不同的老年保障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1984年开始进行改革,1997年在全国城镇企业建立了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一计划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并正向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扩展,至2003年底参保人员15490万人,其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3852万人。目前规定的缴费比例是:个人为本人工资的8%以内,企业为工资总额的20%左右。两项缴费共同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各级政府预算资金补助。目前中国政府正在着力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提高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保者建立一个规模为本人工资11%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的3%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其余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参保人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以上,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全部由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支付标准为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1/120。对于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还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自1998年至2002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提高了50%。为应对未来老龄化高峰的资金支付压力,2000年中国政府还专门设立了非缴费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目前已有1300亿元的资金储备。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目前已有近700万人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

  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退休制度。费用由政府预算支出,个人一般不缴费;退休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作年限长短计发。目前这一计划覆盖了3000多万人。军人享受类似的、但是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的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1991年以后,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在部分农村进行了个人账户积累式的养老保险试点。目前有近5500万人参加这项试点。
  1986年中国政府开始在国有企业实行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中国政府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把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扩展到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截至2003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0373万人,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415万人。目前规定的缴费比例,单位为工资总额的2%,个人为本人工资的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须满足三个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待遇主要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由各地政府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年限确定,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可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此外,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接受职业培训和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到2003年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达10895万人。这一计划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个人的缴费。目前,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为本人工资的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保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额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70%左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高额门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为保障参保职工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医疗服务的管理,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店进行资格认定并允许参保职工进行选择。在改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国家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国家为公务员建立了医疗补助制度。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国家还将逐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2002年,中国政府决定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政府、集体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目前正在部分地区试点。
  自20世纪50年代初起,中国即实行了雇主责任方式的工伤福利制度。1996年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在部分地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同年还制定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国家标准,为鉴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提供依据。2003年4月27日,中国政府发布《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4573万人,比上年底增加167万人。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为37万人。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缴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用人单位费率浮动。用人单位缴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在市县范围内统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
  中国在50年代就建立了雇主责任方式的生育福利制度。1994年,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试行企业职工生育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生育津贴及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单位不得在女职工生育期间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2003年底,全国有29个省份开展了生育保险工作,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3648万人,比上年增加160万人,有35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国家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收缴、支付、运营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管范围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监管对象包括基金征收机构、发放机构、经办和管理机构。监管内容主要是建立和完善基金管理和监督政策法规,规范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行为;建立基金管理运营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对基金收支管理政策执行情况、基金资产质量进行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均建立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 19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政府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初步建立起以行政监督为主,财政、审计、金融等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基金管理机构内部控制相结合的基金监督组织体系。
  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政府就建立了针对城乡贫困居民的社会救济制度。1993年,中国政府开始对城市社会救济制度进行改革,尝试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中国政府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目前全国所有城市和有建制镇的县城均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城市所有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地方政府预算安排,中央政府给予补助。保障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城市居民均可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城市居民领取该项待遇需要经过家庭收入调查,领取的待遇水平为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

   近年来,部分农村地区也开始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较为频繁的国家。中国建立了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社会救助制度,各级政府每年都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救灾支出,用于安置和救济灾民。
  国家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政府预算安排资金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对城市孤寡老人、符合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和孤儿,通过举办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疗养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实行集中供养;对农村孤寡老人、符合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和孤儿,实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对残疾人,政府通过安排预算资金、鼓励社会募捐来发展残疾人康复、文体、教育事业,并鼓励兴办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企业,帮助适合适当劳动的残疾人获得就业机会。
  国家颁布了《兵役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对有功于国家和社会的特殊社会群体给予保障、补偿和褒扬:对烈士家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实行定期抚恤和补助;对义务兵家属普遍发放优待金;对伤残军人等实行医疗费用保障补助和减免;城镇退役士兵可享受政府安排工作的优待,对愿意自谋职业的给予经济补助和政策优惠。
  邻里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2000年国家颁布《社会公益捐赠法》,对社会捐赠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进行规范和鼓励。中国政府还积极倡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组织地帮助和扶持贫困户脱贫致富。基层政府通过兴办社区服务业,为贫困对象提供照顾和服务。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将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提出了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并在部分省份进行了试点。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将不断发展和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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